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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兆杰与张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兆杰,张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梁兆杰被执行人张茂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茂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张茂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茂军被执行人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