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张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李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占卫,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张占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江与被执行人张占卫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占卫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江案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