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56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李海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环机械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