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邵某甲。被告:杨某。原告邵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相识,××××年××月结婚。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前一个月,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3万元,按揭43万元购置了文三路465号1104室的房屋。婚后,原告将自己1999年在杭州城北商贸园、2002年在萧山购置的两套房屋转成共有财产。但被告并没有为此感到满足,经常与原告吵架。2006年孩子出生,为了便于照顾孩子,被告辞去工作到原告老家居住,但经常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2007年底,被告母亲去世,看在原被告往日夫妻情分上,原告将城北商贸园24幢109号商铺办了财产公证,归被告一人所有。原本以为被告会痛改前非,就在公证书办好之后,被告竟离家出走,甚至在网上发征婚广告。被告将杭州4套房屋租金约10万元全部拿走,抛下年幼的儿子。由于原告一个人无法支付房屋按揭,城北商贸园21-2-403室的房屋在2009年被法院查封,在支付了三万多元的额外费用后才和债权人中国银行和解解封。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考虑到儿子感受,最后都撤诉了。被告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不闻不问,虽然双方住在同一个房屋里,但原告却感到万分恐惧。2003年1月16日、17日、18日晚上,被告曾连续3天拿菜刀砍原告,最后原告只好报警。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按照据实发生双方各半承担,至邵某乙成年止。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庭后到庭向法庭陈述:其仍与原告共同居住在城北商贸园21-2-403室,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儿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生育一子邵某乙。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08年、2012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均撤诉。2013年7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等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进一步地增进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