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振辉与梁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辉,梁七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郑振辉,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梁七光,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原告郑振辉诉梁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