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蕊与杨玉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蕊,杨玉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12号原告:范蕊,无业。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兰,西安胜利饭店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蕊与被告杨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范蕊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