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衣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488号原告衣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衣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