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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孟宇与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孟宇,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周孟宇,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邹城市煤气公司职工,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周梦海(原告之兄),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干部,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传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孟波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孟宇诉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梦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孟宇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6万元(计算至2013.3.2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被告愿意在扣除2万元本金和利息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认为利息过高。经审理本院认定,199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现金收据》一张载明:“贷周孟宇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利息1分1%因归还砖厂欠款”。《现金收据》有被告原负责人葛令斌、会计周传富、出纳葛令河签名,加盖了葛令斌、周传富的个人印章和被告的公章。2005年12月26日,原告之兄周梦海从被告处支取“借款利息”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余欠利息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且不同意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予偿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孟宇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按约定的利率月息10‰自1999年11月28日起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给原告周孟宇,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祥森审判员  王存来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