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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增波、刘倩与江新民、韩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89-1号原告李增波。原告刘倩。被告江新民。被告韩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波、刘倩与被告江新民、韩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波、刘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