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章平诉被告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平,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章平。被告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莲,院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章平诉被告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章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章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原告王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