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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国庆、吴爱红、王跃千、商金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9号。代表人李成银,主任。被告李国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吴爱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跃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商金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国庆、吴爱红、王跃千、商金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