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荔浦县永华饮料厂与黄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永华饮料厂,黄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永华饮料厂。法定代表人陈振友。被执行人黄吕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荔浦县永华饮料厂与被执行人黄吕平关于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吕平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1993)荔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