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东军诉陈宗国、陈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军,陈克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797号原告周东军,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克强,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军与被告陈宗国、陈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军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东军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季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