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XX与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031-1号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昌执字第010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XX妻子郑XX用其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镇南街六组35栋03号昌房权证老城镇字第XXX**号商业门点楼房屋担保的房屋114.90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李XX及其妻子郑XX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李XX总共给付申请执行人许XX执行标的款360,3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69,990.00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等申请人许XX自愿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XX妻子郑XX用其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镇南街六组35栋03号昌房权证老城镇字第XXX**号商业门点楼房屋担保房屋114.9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