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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邓义刚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655号罪犯邓义刚,男,1986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6)宜中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义刚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6000元。2008年10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三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义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义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义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义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