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达渠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许某琼与贾某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琼,贾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许某琼,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贾某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琼诉被告贾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琼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琼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明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琼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德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