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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方某,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韦某,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