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方某,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韦某,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