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敬、夏桂芹,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马敬、夏桂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任职于山东新富佳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任营销部经理。主要负责酒店消费客户的开发与维护,负责客户消费账目的清欠工作,负责所维护客户及同行业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等。2010年8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营销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多个客户单位通过其经手结算的应付给山东新富佳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消费帐款共计125832元挪为己用,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分别是:1、2011年7月25日、2011年7月29日、2012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分三次从潍坊市奎文区组织部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24641元,挪为已用;2、2010年8月17日、2011年6月1日、2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四次从潍坊陆洋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60414元;将其中30000元上交山东新富佳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余30414元挪为已用;3、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7120元,挪为已用;4、2012年3月30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分五次从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25922元,挪为已用;5、2011年7月26日、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分二次从潍坊隆基置业发票日期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37945元,将其中13178元上交至山东新富佳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余24767元挪为已用;6、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从潍坊市交通局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5068元,挪为已用;7、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一次从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结算餐饮消费帐款人民币7900元,挪为已用。另查明,被告人于2012年12月3日和12月25日分两次共退赔受害单位133000元,后又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交付退赔押金9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总经理牟令祥的陈述,证人聂某、王某乙、刘某、付某的证言,潍坊陆洋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发票复印件,帐款结算情况说明,记帐凭证、取帐单登记表,(帐款)应收交接表,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应收帐款管理规定》,《酒店营销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备案表,工资明细表,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职务证明、前科证明,收款收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和第七笔犯罪事实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该两笔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发票及(帐款)应收交接表等相关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全部归还挪用的本单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全部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楚金福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尹 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