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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德福与林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福,林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536-2号原告:林德福。委托代理人:林顺友。被告:林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福诉被告施爱芬、林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维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造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艳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