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林德福与林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福,林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536-2号原告:林德福。委托代理人:林顺友。被告:林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福诉被告施爱芬、林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维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造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艳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