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伟与陈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陈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郑伟,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晋杰,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陈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