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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伟与陈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陈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68号原告郑伟,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晋杰,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陈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