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六裕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红与朱家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朱家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六裕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刘洪),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朱家如,女,1960年4月出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街道大淠塘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6004210023。本院根据刘红的执行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0月11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判决确定的欠款本金247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2000多元(24720×年利率6﹪×2倍×10.8年(2002.09.16-2013.07.15)、(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诉讼费1820元、执行费1120元,计59600多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家如及其夫朱乃元5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