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笫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帝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什邡执字笫4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蓥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帝,男,汉族,住什邡市洛水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帝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帝的银行存款共计34623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帝的收入共计34623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帝价值34623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