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纪军宁、宋青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纪军宁,宋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纪军宁,女,汉族。被执行人宋青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纪军宁、宋青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3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案款,经和被执行人协商后,只需被执行人再偿还案款893000元,被执行人将案款交于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矫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