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徐泽辉与胡爱娣、沈慧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辉,胡爱娣,沈慧国,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徐泽辉。法定代理人郭烈红(系原告徐泽辉母亲),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爱娣。被告沈慧国。被告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阮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1号。负责人孔配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辉与被告胡爱娣、沈慧国、杭州群乐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泽辉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