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香与被执行人王某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香,王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香,女,1935年8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天等县驮堪乡文秀村。被执行人王某红,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天等县驮堪乡文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香与被执行人王某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