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商终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朱奎与郑忠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奎,郑忠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商终字第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忠奎。上诉人朱奎因与被上诉人郑忠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盱马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奎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朱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陈加雷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