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天龙百货有限公司诉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龙百货有限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陕西天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法定代表人李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未央区XXX。被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李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龙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龙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