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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6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118号原告田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