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竹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凤,张祥,黄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凤,陕西省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祥,出租车司机。被执行人:黄晓刚,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竹凤与被执行人张祥、黄晓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