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竹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凤,张祥,黄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竹凤,陕西省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祥,出租车司机。被执行人:黄晓刚,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竹凤与被执行人张祥、黄晓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