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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亨通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