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钟与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钟,曹玉春,师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郭钟,男,1974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师东芹,女,1955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郭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