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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钟与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钟,曹玉春,师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郭钟,男,1974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曹玉春,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师东芹,女,1955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郭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曹玉春、师东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