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陆秀建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陆秀建。委托代理人陆入銮,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博大新城沿街D座17楼。法定代表人刘厚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建与被告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秀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秀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