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霞、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霞,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智钧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389号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宇。委托代理人:陈寅、李少军。被告:赵霞。被告: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成学。被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钧。被告:杨智钧。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霞、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智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霞、浙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智钧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诸暨市天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