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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恢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永恢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恢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永福县XX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永福县XX乡**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唐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9000元,尚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的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永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