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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志成与朱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成,朱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799号原告:袁志成,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朱熠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林,男,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袁志成与被告朱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朱忠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不能,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新的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志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双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