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志成与朱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成,朱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799号原告:袁志成,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朱熠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林,男,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袁志成与被告朱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朱忠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不能,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新的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志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双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