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030号罪犯李军,男,1986年11月30日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2010)洛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泉刑终字第8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李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013年4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并能积极地履行财产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军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湖北省鹤峰县司法局燕子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从小较老实本份,表现较好,无不良劣习及前科,综合村委及群众、管片警民意见,同意对其依法假释”。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对其进行监管。鹤峰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峰县司法局同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