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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蒙艳美与侯发春,袁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艳美,候发春,袁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92号原告蒙艳美,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宋贻军,广东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发春,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袁雷,住址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3ABCDEF。负责人董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天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泽香,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33号泰宁花园F栋8C,身份号码44030619900805006X,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发春、袁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发春、袁雷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艳美撤回对被告侯发春、袁雷的起诉。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费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