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香奴与被告李继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俊埃;侯双业;候峰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38号原告刘俊埃。委托代理人白鹏飞,男,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双业。被告候峰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埃与被告侯双业、候峰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刘俊埃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