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上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