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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上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