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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杨占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杨占怀,刘淑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诉讼代理人韩少民,男。被告人杨占怀,男,2012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淑娟,女,(系杨占怀妻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娟,女。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3)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缺席外,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杨占怀在眉县首善镇第五村二组因琐事与邻居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见到赵某某与王某某,怕其殴打自己,便跑回家拿出刀子将赵某某左肘部、右下腹、右大腿及王某某胸部、腰背部用匕首刺伤,经宝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与赵某某分别构成重伤和轻伤。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占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2012年11月28日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占怀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物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诉称,被告人杨占怀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给我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杨占怀妻子刘淑娟作为监护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要求被告人杨占怀、刘淑娟共同赔偿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9414.05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7768.75元。王某某诉讼代理人韩少民认为,被告人杨占怀对受害人王某某身体造成伤害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刘淑娟作为杨占怀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对王某某的损失请法庭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占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对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解称是赵某某、王某某先动手打我的,我没办法才拿刀戳他们。我家经济情况不好,我赔不起,也一分钱不赔。辩护人刘淑娟辩称,本次打架两受害人受了伤,但责任在他们,是他们追到我家去收拾杨占怀的。另外,杨占怀有精神病,不然也不会拿刀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娟辩称,杨占怀有病,我每年给他看病,看了20年,花了很多钱,现在家里还吃的低保,我没有能力给原告人赔偿。杨占怀自己弄的事他自己赔。经审理查明,杨占怀与赵某某系邻居,杨占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杨占怀因琐事与邻居赵某某发生纠纷,后在杨占怀家门两人发生撕打,撕打中杨占怀拿出匕首将赵某某左肘部、右下腹、右大腿刺伤,将赵某某外甥王某某胸部、腰背部刺伤。两受害人受伤后,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将杨占怀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杨占怀有无精神疾病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杨占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2012年11月28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又查,赵某某、王某某受伤后被家人送往眉县人民医院治疗。赵某某经医生诊断为:右肘部刀刺伤;右膝部刀刺伤;右下腹部刀刺伤;右胫骨上端骨髓炎后遗症。在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费结算6359.05元,门诊花费629元。赵某某伤情经委托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鉴定费230元,交通费总计96元。王某某经医生诊断为: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开放性胸、腹部刀刺伤;左侧血胸;脾脏贯通伤;胃大弯盲管伤;左肾包膜并左肾上极皮质裂伤。在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住院费结算16042.15元,门诊费711.7元,外购人血蛋白花费2360元,住院期间赴西交大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费2434.9元。王某某伤情经委托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重伤,经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鉴定费总计1060元,交通费总计298元。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8日早上五点多,杨占怀无故砸他家窗玻璃。晚上7点多,他在外面镟地,组上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杨占怀拿了个木板要打他呢,让他回家看一下,他当时回不去,就给他外甥王某某打电话让到他家看一下。晚上8点多,他回家听老婆说杨占怀又将他家电线剪断。他出门问杨占怀为什么剪他家电线,杨占怀站在他家门口,手里拿了根白色棒棒,与他发生争吵,杨占怀用刀子在他身上乱戳。他外甥王某某看见他倒地了,便赶过来与杨占怀撕挖在一起,他外甥也被刀子戳了。他妹夫李某某和他兄弟赵某丙赶来后才把杨占怀刀子夺下,杨占怀朝西边跑了。他女儿赵某甲看见他们受伤就报警了。后来他和他外甥一块被送医院治疗。(2)被害人王某某述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上7点左右,他二舅赵某某打电话说他邻居杨占怀把他家玻璃砸了,并且把电线剪断了,让他去他家看看是咋回事。他骑车到他二舅家后,见到他姨赵某乙和他姨夫李某某也来了。半个小时后,他二舅回来了。他与他二舅聊了一会后,他和他姨、他姨夫又去他三舅赵某丙家聊天。聊天中他听到外面狗咬的特别厉害,他感觉不对劲,就赶紧往外跑,他跑出去发现他二舅躺在杨占怀家门口的地上打滚,杨占怀手中拿了根木棍在旁边站着。他上去挡杨占怀,没想到他右手还拿了把匕首,杨占怀用刀子在他左胸下方连着捅了三刀,他当时都麻木了。后来他姨夫李某某和他三舅赵某丙过来才将刀子夺下。他左胸下面冒血,他姨夫把他和他二舅赵某某送到了医院。后来他才知道他二舅赵某某也被杨占怀用刀子捅了。2、物证。匕首一把证明公安机关收集到被告人杨占怀作案工具的情况。3、书证。(1)杨占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占怀身份情况。(2)赵某某住院病历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证实其受伤后病情及花费情况。(3)王某某住院病历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证实其受伤后病情及花费情况。4、证人证言。(1)卢某某证言证明,同村村民杨占怀患有精神病,经常犯病。2012年11月28日晚上,她在村里麻将馆看打麻将,杨占怀也在场,一个不认识的40多岁男子(李某某)进来后骂杨占怀,两人吵了起来,后来被赵某丙等人劝开。(2)陈某(棋牌室老板)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7点多,杨占怀在他棋牌室看别人打牌,9点钟左右进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李某某)质问杨占怀为什么将赵某某家电摘了,车砸了。两人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后来那男的和杨占怀都走了。过了时间不长,杨占怀又跑到棋牌室,他见他额头破了,脸上有血。杨占怀说赵某某叫他外甥要杀他呢,他家里有五寸长的刀子,他要把赵某某和他外甥戳了,他要坐牢了。因为是精神病,没人和他多说,就让他回去了。(3)赵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7时左右,她让她丈夫李某某把她送到她哥赵某某家,走到路上,她侄女打电话说杨占怀用石头砸她家玻璃。她们到赵某某家后,她外甥,侄女都在。她丈夫说去吓唬一下杨占怀就出去了。后来她丈夫与她兄弟赵某丙回来后,她们就闲谝。中间突然断电了,她们怀疑是杨占怀搞的鬼,就往出走。她出去时,发现外面已经撕扯在一起了。她哥赵某某捂住腿疼的在一边呻吟,她外甥王某某捂住左侧腹部在一边喊他不行了,说杨占怀手里有刀呢。她丈夫从杨占怀手里缴刀子。后来她丈夫李某某骑三轮车将两人送往医院。(4)李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赵某某给他妻子赵某乙打电话说邻居杨占怀给他家乱扔砖头还不停骂人,让她们赶紧过去。他们到赵某某家后,他去麻将馆找到杨占怀质问,两人发生了口角,后被赵某丙和麻将馆老板拉开。回家后他和王某某来到赵某丙家聊天,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王某某先跑了出去,他出去后看到杨占怀,赵某某,王某某三人倒在地上。杨占怀手里拿了一把刀,赵某某,王某某正在夺刀。赵某某,王某某说杨占怀用刀子将他们戳伤了,王某某说他不行了。他和赵某某将刀子夺下后,就赶紧开摩托车将两人送医院了。(5)赵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8点左右,他在麻将馆看打麻将,看见他二姐夫李某某质问杨占怀为什么给赵某某家扔石头并吵了起来,他将两人劝开。他们回到赵某某家,赵某某说杨占怀给他家院子扔石头,并绞断电线。他劝了几句后便和李某某、王某某到了他家说话。中间听到赵某某和杨占怀吵了起来,王某某先跑过去了,李某某后面跟着。他锁了门过去后看到赵某某和杨占怀在杨占怀家门前路上躺着,王某某在旁边蹲着,腰左侧全是血。王某某说杨占怀用刀子将他捅伤了。李某某用三轮摩托将两人送往医院,他也跟着去了。(6)赵某甲(赵某某女儿)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晚8时30分左右,她们一家人和她姑赵某乙在她家聊天,听到狗叫,她爸赵某某就出去了,随后听到家门口有争吵声。她出去看到杨占怀被她爸妈在地上按着,她姑父李某某从杨占怀手中夺刀子,她三爸赵某丙扶着她表哥王某某。她姑让她报警,她用她妈的手机报了警。杨占怀之前砸她家的玻璃,骂她爸。(7)张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8日下午1点多,她在村子看见杨占怀骑辆自行车,车后带了根木板,并扬言要去打赵某某。她与赵某某是干亲,晚上赵某甲来说她家不对劲,让她给她爸打个电话,她便将此事电话告知赵某某,让他早回家。杨占怀患有精神病,经常无缘无故爱打人,村子里人见人怕。5、鉴定意见。(1)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伤)字(2013)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某被锐器刺伤胸部、腰背部致胃、脾破裂,属重伤。(2)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伤)字(2013)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某被锐器刺伤左肘部、右下腹、右大腿致皮肤裂伤,累计长度达18.5cm,属轻伤。(3)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DNA)字(2013)25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作案现场所提取的三处血痕均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赵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4)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医鉴字第B170024号司法鉴定书证实:王某某被锐器刺伤腰背部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5)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M19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杨占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2012年11月28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后,眉县公安局对杨占怀作案现场进行勘查情况。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占怀供述证实,2012年11月28日晚18时30分左右,他因对西邻居赵某某不满,便在他家院子骂他,赵某某当时没有说话。19时30分左右,他去队上麻将馆凑热闹,一个小时后,赵某某妹夫李某某,弟弟赵某丙,大外甥三人来麻将馆找他收拾他,被队上人劝住。他们走了后,杨占怀已经没有安全感,回家时就找了一根木棍。杨占怀回家后,赵某某和他二外甥闯进他家,他就往外跑,顺手将窗台的一把刀子拿在手中。他跑出门口,赵某某他二外甥拿砖头在他后脑勺砸了一下,接着四五个人按住打他,他就用刀子在赵某某身上捅了几下,有几个人缴刀子,他就咬他们的手。他把刀子抓的很紧,没有松手。后来他们看赵某某出血了,才松了手。他们准备将人往医院送,他就捂着头往麻将馆去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占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在犯罪时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对杨占怀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占怀对其故意伤害行为给赵某某、王某某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娟作为杨占怀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赵某某、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可予支持,对其它损失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占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占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娟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医疗费6988.05元,误工费980元,护理费980元,交通费96元,法医鉴定费230元,以上五项总计9274.0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内支付清结。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其它诉讼请求。三、被告人杨占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淑娟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21548.75元,误工费2030元,护理费2030元,交通费298元,法医鉴定费1060元,以上五项总计26966.7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内支付清结。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四、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作为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赵功德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李林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