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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9号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关于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浙舟民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和(2010)浙舟民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已经保全了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2#-64#商品房中65套房屋。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4幢2单元7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叶秀兰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伟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9号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关于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浙舟执民字第60-2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4幢2单元704室房屋的查封。二○一三年八月七日本院地址:临城千岛路221号邮编:316021联系人:郑哲联系电话:208****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2012)浙舟执民字第60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60-29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共2件受送达人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送达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郑哲送达人:张伟郑哲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