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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魏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魏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70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中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晨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