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石艳晶与赵宏铭、薛安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艳晶,赵宏铭,薛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益都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26-1号原告石艳晶。被告赵宏铭。被告薛安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益都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路转盘以北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艳晶诉被告赵宏铭、薛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益都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宏铭驾驶的鲁G7Z37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宏铭驾驶的鲁G7Z37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