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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光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乳名汉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3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晏业云,男。系被告人妻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晏业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底至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父晏某某、妻子晏某甲分别在晏河乡街南头浴池内和租晏某乙房子里,先后召集裴某某、陈某某、晏某丙、方某某、许某甲、黄某某、晏某戊、胡某、赵某某、向某某、鄢某某等多人,由许某某等人提供骨牌、桌椅、伙食等,聚众用骨牌推牌九,500元至3000元轮流坐庄,或推长庄,每次下注以50元为起点。在聚众赌博中,许某某负责在路口站岗放哨、晏某某坐门参赌、晏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烟、水及伙食等物品。庄家赢钱收庄后,有晏某某、晏某甲等人抽水提成100元至300元不等。2012年7月17日晏某某坐庄的赌资达10万元(后转移),公安机关现场从参赌14人中共查获赌资2147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辩称:没有开设赌场,不知道有人赌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7月17日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岳父晏某某、妻子晏某甲在晏河乡街南头其经营的浴池内和晏某某所承租的晏某乙房子内开设赌场,先后召集赵某某、黄某某、裴某某、陈某某、晏某丙、方某某、许某甲等多人,提供骨牌、桌椅及伙食,聚众用骨牌推牌九,500元至3000元轮庄,或推长庄,下注最低为50元。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在路口站岗放哨,晏某某坐门参赌,晏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用水及伙食等物品。庄家赢钱后,根据赢钱多少向晏某某、晏某甲等人抽水提成,每次数百元不等。2012年7月17日晏某某坐庄的赌资达10万元(后转移),公安机关从现场参赌14人中共查获赌资2147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7月17日下午19时左右,他到晏某某的赌场赌博,到时晏某某正在推长庄,已经输了十多万元,他下了几把赢了5900元,过一会晏某某又将输的钱赢回了。是骨牌推牌九的赌法。赌场是从2011年年底就开始的,先在他家里,后租了晏某乙房子赌。晏某某女儿专门在那负责抽水,女婿“汉子”姓许,每天就负责在赌场外放哨。2、证人鄢某某证言:是用骨牌推牌九,2000元或3000元一庄。听说这个赌场是姓晏的胖老头子经营的,他一直坐门,开始输了十多万元钱,后来又把钱捞回去了。抽水的是姓晏男子的女儿。3、证人黄某某证言:他们用骨牌推牌九,每庄1000元,合庄有2000元、3000��的,赌场是晏某某开的,晏某某收取提成,赌博用的房子是晏某某租的。4、证人裴某某证言:2012年7月17日下午16时,他到晏河乡街道一个湾一平房内赌博,路口有一个放风看哨的,方某某认识。用骨牌推牌九,轮流坐庄,最低500元一庄,下注最小50元。听朋友说这个地方有赌场好长时间了。5、证人方某某证言:2012年7月17日下午3点左右,用骨牌推牌九,他们四人坐门,2000或3000元一庄,最小下注100元,如果庄家手中现金多最多可下注3000元。一个60岁左右男子参与坐门,这个老头开始输了,后来把钱又赢回去了,下午老头女儿来把钱拿走了。他去赌场赌了三次,每次去都有一个胖胖的人在晏河街南头浴池的路口望风,他就是这个浴池的老板。他妻子在赌场抽水,她负责安排他们吃饭、抽烟。6、证人晏某丙证言:他们用骨牌推牌九,每庄1000元,��庄有2000元、3000元的。赌场是晏某某租晏某乙房子开的,以前都是在晏某某女婿“汉子”开的浴池里赌。一般都是晏某某和他女儿提钱。7、证人向某某证言:他去时,晏某某正在推长庄。收庄后,晏某某女儿将钱拿走了。这个赌场是晏某某开的,忙时他女婿也来帮忙。有时晏某某女儿在赌场内提钱,她安排他们吃饭、喝水、抽烟。赌场从去年年底开始,开始赌得小,后来越来越大。8、证人陈某某、许某甲、尹某某、胡某均证明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情况。9、证人晏某戊证言:晏某某的女儿联系他送啤酒、方便面和矿泉水到赌场,平时都是她和他结账。10、证人晏某乙证言:2012年6月13日晏某某租他在晏河乡晏河村郑畈组的几间平房。后听说在他房子内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抓住了。他还听说有时在他房子里,有时在许某某经营的浴池里赌。11、同案人晏某某供述了2011年底在许某某经营浴池内及自己租晏乃和房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情况。12、光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2012年7月17日扣押晏某某、许某甲、胡某、晏某丙等人赌资人民币21470元。13、户籍证明证实许某某年龄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许某某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4、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岳父晏某某只有一个女儿。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未开设赌场,不知道有人赌博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许某某的亲属积极为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志勇审判员  梁 焱审判员  饶 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