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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君与被执行人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君与被执行人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陕西嘉正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