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孙梅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花,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即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孙梅花,汉中。被执行人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青岛世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宁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梅花与被执行人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