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柳充德、柳充德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宋自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充德,宋自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柳充德,农民。被申请人宋自好,成年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柳充德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劳务费4200元,诉讼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后,申请人已全部将款项领取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