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小安与干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安,干富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邵小安。委托代理人:施柏煊。被告:干富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小安与被告干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小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小安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