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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小安与干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安,干富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邵小安。委托代理人:施柏煊。被告:干富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小安与被告干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小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小安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