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海军、汪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海军,汪友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邱坤山。被告:汪海军。被告:汪友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汪海军、汪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震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坤山、被告汪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汪海军于2011年3月25日因落实债务向原告贷款60000元,被告汪友建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发放后,被告支付利息1767.59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汪海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7422.50元(利息计算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汪友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汪海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汪友建答辩称,借款系事实,但现在无力还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最高额循环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汪海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3月15日止,被告汪友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3、借款借据、转账凭证、普通贷款开户确认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并经被告签字确认的事实;4、综合业务系统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1767.59元的事实。被告汪海军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汪友建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被告汪海军向原告贷款60000元,并由被告汪友建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3月24日,被告汪海军以落实债务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60000元,双方订立《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约定。被告汪友建在该合同上签名确认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于次日发放贷款60000元,但二被告仅将利息结算至2011年6月20日止,未归还借款本金,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已实际发放借款,被告汪海军借款后未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全部利息,其行为已属违约,被告汪友建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理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汪海军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汪友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7422.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汪友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被告汪友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汪海军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海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汪友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姁毅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