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孙佩昶、李苏珍与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昶,李苏珍,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孙佩昶。原告李苏珍。委托代理人孙佩昶(系原告李苏珍丈夫)。被告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228号,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38283。法定代表人钱国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苏陵,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佩昶、李苏珍与被告淮安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8月7日,原告孙佩昶、李苏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佩昶、李苏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佩昶、李苏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